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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诉讼主体一般是怎么确定的

孙** 福建-泉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23 23:40:36 3090人阅读

爸爸是建筑工头,负责项目合同的对接,保证建筑工的工资,请问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诉讼主体一般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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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8-07-23 23:5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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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解释》第二十五条有关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诉讼主体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

2018-07-23 23:4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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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无效合同诉讼主体的相关内容如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0-10-22 15: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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