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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那个合同撤销权诉讼中断的事??

朱** 黑龙江-牡丹江 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18 06:39:24 1645人阅读

我得个朋友因为在公司上班,最近谈了一个合同,但是出问题了,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合同撤销诉讼中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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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合同撤销权诉讼中断的事,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但是,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因此,有关期间的适用,应当适用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变在于中断、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诉、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债权人无法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撤销权来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也无法向债权人表示撤销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来中断“撤销权诉讼时效”。因为债务人自己并没有保全撤销权,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此时的中断又欠缺法律意义。所以,把‘1年’当作诉讼时效是没有实益的,也偏离了诉讼时效的本质。

2018-07-18 06: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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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也是合同法中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参考资料: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行使撤销权:
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下列原因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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