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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损害商誉如何认定呢?

张* 西藏-那曲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4 19:27:29 651人阅读

我们公司这段时间面临一个同行竞争的难题,我们准备去法院起诉的,问一下不正当竞争 损害商誉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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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损害商誉的认定标准是:

一,不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构成“商誉诋毁”,而且以不适当方式如断章取义、夸大扭曲,以偏概全等陈述真实信息使得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同样可以构成“商誉诋毁”。第
二,“商誉诋毁”行为要针对特定对象,但该“特定”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诋毁对象应该是与行为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是商誉诋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使没有被指名道姓、直接明示,也应该“能为受话人(诋毁语言的承受公众)所识别,受话人在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力状况下,能够根据接受的信息分辨出诋毁者指称的具体对象,并能对受害人产生清晰的心像记忆”。

2018-07-14 19: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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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不正当竞争 损害商誉如何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2018-07-14 19:28:29 回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其一,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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