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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也称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它是指某人的债权、债务全面转移给另一人或数人。这种情况只有在公民的继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发生,公民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便由继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债务的价值超过遗产总值时,才有可能发生债务的消灭。如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便由他们协议分担。
2018-07-14 10:3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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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债权金额未确定转让效力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方式,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第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行为,该延期还款协议应认定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因在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工艺品公司虽在二审中承认违约,但因其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地位,其是否违约,应由法院认定。从本案事实看,工艺品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并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后,涤纶厂与工艺品公司达成的以资产抵债协议无效,不能产生导致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因为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其对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工艺品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故判决涤纶厂给付银行垫付款。
2018-07-14 10:3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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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金额不确定之债权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0-10-21 15:25: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