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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李* 湖北-仙桃 其他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0 13:31:25 419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想把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够尽快的生效,请问有关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转让的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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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了债务人的诉讼信赖利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攻击防御方法为双方所知晓,如果更换他人为当事人再行诉讼,将使得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从而损害债务人的诉讼利益。
二、不损害债权转让人、受让人的正当利益。如果作为原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让与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其应当先行对该裁判申请再审,待再审裁判作出后再行转让。由于债权让与人转让的是判决确定的债权,不是原审诉讼争议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债权,因此,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再审人,在其正常的诉讼预期之内,并不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因该项事实系原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不属原判既判力时间范围之内,不是再审程序能够解决的事项。因此,若受理债权受让人提出的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或恐难以正常进行。

2018-07-10 13: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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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拓展资料: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以上便是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2018-07-10 13: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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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转让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讨论: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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