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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追索权的债权转让的合同是怎么样的呢?

杨* 浙江-丽水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7 16:51:07 2705人阅读

我公司现在准备进行债权转让,准备签定转让合同。不知道一般来说保留追索权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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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转让标的
甲方对                享有的债权计人民币          元(小写:    )现甲方将其中部分债权计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3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                            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4 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5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
2.6 依据本协议,如乙方不能实现债权,甲方必须继续向乙方履行债务,在此,甲方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三、其他规定
3.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3.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乙方保留对甲方追索的权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___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
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
债权转让通知书

根据协议编号      ,由于你方应付我方金额            ,至合同到期宽限多日仍未支付我方资金,形成债务,导致我方无法现金支付给其它企业,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                      达成的合同协议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债权,债权数额为            元及贵单位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转让给                    ,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上述贵单位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该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帐户:
请贵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发回回执,逾期我公司将采用公证方式送达通知,由此增加的费用属债权实现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                  法人代码:        
基本帐户:                          
地址:                          电话:          
我公司已经收到                  与                        达成的合同编号为              债权转让通知,对该通知内容无异议。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字):

2018-07-07 16: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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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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