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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内容

杨* 广东-韶关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6 11:25:03 455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我帮他做宣传,因为他的店铺刚刚开张,请问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内容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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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是任何一部法律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它解决的是法律效力问题中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条规定看似简单,但理解执行起来也可能遇到某些复杂的问题。本法时间效力的起始点明确为1993年12月1日,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凡在其之前生效的法律与本法就同类行为有抵触性规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中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2018-07-06 11:28:03 回复

《立法法》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从实然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一种独特的法的形式(梁慧星先生认为,虽说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但基于某种法律政策上的理由,可将司法解释当作法律法规一样对待。换言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解释相当于立法。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所谓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服务标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标志。这些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由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明文规定加以保护的专用权利,不容任何人侵害。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是一种直接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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