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从实然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一种独特的法的形式(梁慧星先生认为,虽说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但基于某种法律政策上的理由,可将司法解释当作法律法规一样对待。换言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解释相当于立法。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所谓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服务标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标志。这些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由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明文规定加以保护的专用权利,不容任何人侵害。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是一种直接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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