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1、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因为重病不能出庭应诉的,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因为特殊任务不能在开庭当日出庭的,一般所指的特殊任务,是指公安机关等执行的刑事侦查任务或者军队执行警备任务等,其他的原因不属于本项中的特殊任务,应当提供单位的证明文件;
3.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因有其他案件在本案开庭通知送达前已经确定开庭时间造成冲突的,应当提供其他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或者出庭通知书;
4.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包括需要抚养的人员重病或者到达法院的道路出现滑坡等情况,不能到庭,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以上四项情形出现的,应当在开庭前3日前提交法庭,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原告只有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才能够裁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行政诉讼延期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前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耆宿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