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是对主债权让与对保证人有何影响的规定
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主债权转让只是使债权人发生变更,而并不改变债的内容。主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四条:
1、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主债权的让与人(即主债权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3、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依主债权性质不得让与或依主合同约定不得让与者除外;
4、主债权让与须经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保证期间,主债权让与后,让与人脱离主债权债务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主债权人,让与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同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留置权、保证债权等都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保证人须对受让人承担义务,即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主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也有权对抗新主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约定主债权转让须经过保证人同意,那么,不经保证人同意便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除非之前你们之间有约定,否则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
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 质权)不移转。
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 《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 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 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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