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按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不涉及未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保护又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惑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困惑可以通过删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条款稍加修改(如修改为“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予以解决。因为,不管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号使用,只要这种仿冒可能产生混淆及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商誉的后果,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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