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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假冒注册商标 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雷* 江苏-南通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4 11:04:01 647人阅读

朋友离职后自主创业,做智能家具这块小有名气,但是最近发现有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想知道下假冒注册商标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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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

2018-07-04 11: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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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 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归哪些部门管理问题,统一做个回答: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

2018-07-04 11:05:01 回复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按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不涉及未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保护又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惑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困惑可以通过删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条款稍加修改(如修改为“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予以解决。因为,不管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号使用,只要这种仿冒可能产生混淆及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商誉的后果,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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