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均曾在海螺集团下属的宁国水泥厂工作,1999年9月原告调离该厂,被告则继续留在该厂工作。2000年4月和10月,被告分别出资1万元和5000元,先后申购海螺集团下属的荻港公司内部职工股1万股、池州公司内部职工股5000股。2001年11月1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仅对一套估价为11万元的住房进行了分割(约定归原告所有),未涉及其他财产。离婚后,被告对登记在其...
2018-07-03 16:30:52 回复专业解答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
律师解析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4、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如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自己的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对方,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分割出资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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