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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到商业隐私的问题,我们公司和合作公司在会议时秘书偷偷录下了会议内容,现在有矛盾需要付诸司法。请问下偷录的录音算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偷录的录音算证据吗? 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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