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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具体都有哪几种呀?

王* 广东-肇庆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6.30 15:39:52 689人阅读

我爷爷老家的土地被邻居占用了,就遇到了纠纷,然后想咨询一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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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18-06-30 15: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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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018-06-30 15: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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