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除申请撤销仲裁的主体以外其他人都不可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被动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第58条专门列举了可以申请成效仲裁裁决的情形。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终局制度,而是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时,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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