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因犯罪造成损失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申诉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5、已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或再审的,需附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6、以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证据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财物损失清单两份、财物发票或价格估价报告复印件各两份,如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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