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生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法院
裁决生效后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去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法院能认定有撤销仲裁的理由或住所,可以受理;
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受法律保护,如同法院判决一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同法院的判决文书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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