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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是啥啊??

苏** 安徽-宣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1 01:32:00 527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那个打架的事给人家起诉了,在打官司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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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2018-06-21 01: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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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考虑的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的事,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已废止,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时,废止。

2018-06-21 01:34:00 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最高法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的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提供的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自诉状的时间。
  二、打刑事自诉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2、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您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如果您明知道侵害人有两人以上,却只对其中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在判决宣告后,您又对另一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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