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申请破产实缴不足,是需要不足的,股东没有出资到位,但已经认缴了。如果债权人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未出资股东要就未到位金额承担责任的。我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了债权人要求偿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股东的未实缴金额,而不受协议或者章程的认缴期限的限制。因为协议和章程主要约束股东和企业内部,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
2018-06-08 22:52:55 回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bonus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旅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结论是:需要补足。
以上是公司申请破产实缴不足的回答。
认缴和实缴最大的区别就是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但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2020-11-18 10:47:1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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