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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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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户主变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黄* 天津-河北区 结婚咨询 2018.06.03 04:31:00 4380人阅读

你好,我老家发小结婚几年了,因为婆媳关系不和,现在要与父母分家,请问户口簿户主变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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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所需材料:
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死亡证明③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所需材料:
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原户主迁出凭证 。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所需材料:
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所需材料:
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或镇(街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2018-06-03 04: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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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更换户主,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本更换户主,需要的手续,要根据下面不同情况而定:
一、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或社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二、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死亡证明;
3、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1、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原户主迁出凭证 。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五、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
1、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是你提出户口簿户主变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6-03 04:32:00 回复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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