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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一下那个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

李* 福建-泉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6.02 23:33:56 79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跟他老婆离婚十年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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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是可以行使探望权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2018-06-02 23:4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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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还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上面的描述看出,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父亲或母亲,而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没有探望权并没明文规定。那么,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至于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定在父或母的范围内,未免过于狭窄。有人认为应该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实际上已经尽到了父母所应尽的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于情于理,都应该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此外,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可以看作是抚养权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及祖辈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权显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对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权的实现,除给付抚养费外,只有通过探望权来实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看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于法无据。老人探望孩子,无论从社会公德还是伦理道德角度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探望行为已经影响到孩子或者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对探望行为坚决反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发生纠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但婚姻法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没有扩大化,仍然只允许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项权利。这么规定也许有人很不理解,认为法律无情。其实,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权,其在行使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以保护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更何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探望权。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应当受到方式、方法和时间等的限制。

2018-06-02 23: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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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一定形式的探视权,理由如下:  
一、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祖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和血缘关系。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家庭亲情关系出发,肯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符合常理,也能够满足或实现祖孙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  
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的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反之亦然,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衡量二人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有权要求行使探视权。  
三、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权益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也应支持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视。血浓于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任何时候亲情都是无法割舍的,对于老年人最大的心灵慰藉莫过于与子孙共享天伦。

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一定形式的探视权,理由如下:  
一、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祖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和血缘关系。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家庭亲情关系出发,肯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符合常理,也能够满足或实现祖孙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  
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的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反之亦然,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衡量二人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有权要求行使探视权。  
三、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权益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也应支持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视。血浓于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任何时候亲情都是无法割舍的,对于老年人最大的心灵慰藉莫过于与子孙共享天伦。

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一定形式的探视权,理由如下:  
一、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祖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和血缘关系。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家庭亲情关系出发,肯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符合常理,也能够满足或实现祖孙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  
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的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反之亦然,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衡量二人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有权要求行使探视权。  
三、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权益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也应支持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视。血浓于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任何时候亲情都是无法割舍的,对于老年人最大的心灵慰藉莫过于与子孙共享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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