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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谢谢回答

刘* 辽宁-鞍山 离婚咨询 2018.06.01 20:07:39 13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老婆都是再婚的要离婚了,我想问问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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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人以上就是关于 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06-01 20:1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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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声请判决离婚,当事人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附带请求法院于认塬告之诉为有理由时,并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即所谓之监护权)之内容及方法。而且依同法第五百七十九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假处分。故于判决确定前,欲暂时取得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可透过假处分之方式为之。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如有急迫情势不立即定暂时状态,将使子女安全或教养受到影响,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处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立法理由)。所以,声请假处分,除须符合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要件外,尚须站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之立场为考量。又子女目前由谁监护中,并不影响法院为假处分之裁定。上文为您解答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  这个问题请参考

2018-06-01 20:0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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