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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具体有什么?

李* 云南-普洱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6.01 14:54:55 152人阅读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具体有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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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离婚,选择法院处理不仅快捷,而且更具法律保障。
在我国可以通过两个机构进行离婚,一个是民政局,一个是法院。
通过民政局方式离婚,您就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离婚,但通过法院离婚,可以选择到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如您户籍在江苏,但在深圳工作满1年以上,那你就在深圳法院处理离婚事宜就更方便,而且调解离婚,法院都有便民措施,如果不涉及大额财产处理,委托律师,一天就可以办好。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要对方协助房产过户,分期分割离婚财产、分期支付抚养费等重大事宜的,仅仅到民政局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不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如果对方违约,还是要再打一次官司,如果通过法院处理,法院会以调解书的方式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一方违约,可以无需再打官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处理更具有法律保障性。
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姻,正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确认破裂,在法律上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上述法定情形或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法定情形,而且对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第一次起诉法院有可能会不判决离婚,但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姻,正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可以在半年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就非常高。
人身保护令让你远离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遭到对方的家庭暴力,在身体和精神上不堪其扰,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要求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强制对方保持距离,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
孩子在你身边,是你争取抚养权的最大筹码。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除非一方有明显恶习、患有不重病、经济能力较差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之外,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或女方其实都是其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没有根本性的错误判决。如果一方带着孩子一起生活,法院判决给该方的概率就极高,法院倾向于维护现状,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况,而且这样判决不会发生关于抚养权的强制执行纠纷,会给法院和法官省很多麻烦事。
什么情形才能多分财产?
如下情形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对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4)对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罪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如有配偶者如仅与他人同居或有生育孩子,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判处刑罚,如掌握对方重婚的客观证据,对方为了避免牢狱之灾,一般会妥协,这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什么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因如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如下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如在离婚案件中,如共同债务认定比较困难,可以让债权人先提前诉讼,如上述债务在婚姻期间产生,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各种各样的房子如何分割?
房子一般是离婚期间双方争议的重大财产之一,现在列举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
1、婚庆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房屋产权为归婚前购买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价值,由双方共同平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该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该如何分割?该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按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
4、婚内取得的房屋为没有小产权房屋、农民房如何分割?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法院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
如何全面收集证据?
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常见的证据形式有:
1、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2、手机短信。
3、电子邮件。
4、msn、qq聊天记录。
5、录音录像。
6、传真。
7、书面证据。离婚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的,所以其实前,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组织扎实的证据。

2018-06-01 15:0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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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技巧策略: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
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
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以上是你提出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具体有什么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6-01 14:55: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
1、诉讼证据的准备;
2、家庭财产的保护;
3、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主体的确定
原被告是否适格是起诉时首先应核实的问题。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遗漏的,又可能影响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 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8、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义务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的,则应当以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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