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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5条规定了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因保修不及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产生;
2、导致损害产生的建筑物属于保修范围和处于保修期内;
3、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时保修;
4、不及时保修与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018-06-01 12: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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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8-06-01 12:0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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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5条规定了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因保修不及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产生;
2、导致损害产生的建筑物属于保修范围和处于保修期内;
3、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时保修;
4、不及时保修与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020-11-07 06:32: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