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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朱* 浙江-杭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18.05.22 20:18:08 25人阅读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合同变更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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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解后能否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2018-05-22 20:2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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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问涉及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法有特别规定外,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方式等一般规定对合同也同样适用。
  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阶概念,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民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如只有一方意思表示,或虽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表示不一致,合同则不成立。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属于私法,其调整的是债权合同,即以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合同。以变动身份关系、物权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物权合同,通常由民法之亲属法、物权法调整。生活中还有一些调整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合同,例如有警察局与辖区内单位签署的治安责任合同、政府与下属税务局签订的完成税收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应由公法调整,不属于作为私法的《合同法》调整。
  本案的争议在于,甲乙之间的关系是道义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所说道义关系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该关系由道德规范调整,而不由法律规范调整,如乙生病,朋友甲将其送往医院。
  本案中,乙允诺甲搭乘其私车回城,并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甲对乙所附条件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乙负有让甲乘坐其私车回城的义务,乙如不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将甲赶下汽车,或丢弃路途之中。当然,本合同关系属于实践性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所说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行为来表明合同生效的合同。
  本案中,除甲乙之间达成合意外,甲进入该车,才表明甲和乙之闭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所说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有义务的合同。本案中,乙方负有义务将甲带回城里,而甲方不负有其他义务。所说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本案中,甲免费乘坐乙之私车而不支付任何票款,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因为,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只适用于有偿运输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免费承运的运输合同关系。
  
2、本问涉及无偿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无偿合同而言,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他方承担某种义务而不享受任何利益,因此,无偿合同不能适用有偿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其主要区别是:
  
(1)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注意义务较轻,只有在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对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52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无偿合同;
  
(3)对于合同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实行约定优先的原则。
  本案中,乙免费搭乘甲回城,不取任何报酬,是为无偿行为,同时,乙与甲约定,如出现意外,不承担责任,甲应允,表明甲乙之间就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此外,在该事件中,甲的受害,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是因为地湿路滑造成的,因此,乙对甲的受害不负赔偿责任。
上面就是合同变更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5-22 20: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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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以上是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知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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