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都自愿离婚,且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务,那么在离婚协议之中写上上述情况即可,实现协议离婚,为何又走司法程序?这不矛盾么?
2、鉴于,语言所表达的相关线索较少,那么只能猜测女方的主观目的,是想全部分得那么如果男方并未出现婚姻法46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中的一种,可以认定为过错行为的情形下,女方要求取得全部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双方都没有过错,财产原则上是平分,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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