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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已经同居了,造成了事实结婚,现在涉及到了解除合同,想知道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新《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但是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并未消除,对同居关系纠纷怎么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以下处理方式:(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同居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同居关系今后不再受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实践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认为,同居关系生活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对于人民是否一定要干预当事人此项生活状态的选择权,社会也开始认为,未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对其生活状态的选择,依法审理所依据的婚姻法等均未加以明文禁止,因此,对该类同居关系是否存在、是否解除,法律未以干涉、未以规定,人民也应依法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到要求解除的,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应当受理。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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