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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上系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当前,我国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2018-05-15 19:5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