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
一、撤销婚姻登记有哪些条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受胁迫的情况,其中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撤销婚姻登记的时间应该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在恢复人身自由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婚姻登记受胁迫的情况可以分为几点,一是指婚姻登记一方给另一方或者是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不同的方面造成损害,或者以要挟为主,让其中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符合以下几点几构成胁迫: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意思就是说婚姻登记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另一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因为受到胁迫而同意结婚的情形。
②须有胁迫行为,婚姻登记其中一方胁迫当事人以及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用来威胁当事人同时登记结婚的行为。受胁迫的人员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本人的其他亲属。
③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其中一方因收胁迫而同意结婚登记,是因为胁迫者给受胁迫人的恐惧心理,导致对方同意登记结婚的情形。
撤销婚姻后还是未婚吗:
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关系才可确立。如果是因为胁迫产生的婚姻,其中一方进行撤销婚姻登记之后,属于胁迫范围的婚姻,可视作是未婚。
如果已经进行婚姻登记的新人,就要满足以上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受胁迫而进行的婚姻登记才有向有关部门进行取消,而且取消对象只能是被要挟的一方。因为撤销婚姻登记是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了满足或者是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婚姻当事人才拥有撤销申请的权利,其他第三方人员是无法对胁迫婚姻进行婚姻撤销的,而且相关单位也不会同意这样的撤销婚姻登记。
撤销婚姻登记是未婚吗?答案是肯定的。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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