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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2004年,开封县西姜寨乡村民赵某到中牟县一个窑场打工,结识了该窑场的会计老谭,两人很快成了朋友。2010年春天,老谭找到赵某: “我们窑场有个打工的妇女快生了,她家孩子多不想要,你看你能不能在开封县给孩子找个家。” “这是积德的事儿,我回去问问看谁家要。”赵某喜滋滋地满口答应。回到家,赵某就四处询问看谁家想要孩子。消息传出后不久,村里一位婚后多年没有孩子的农民小陈找上门来。经过联系,几天后,老谭带着两个中年妇女抱着一个未满月的婴儿来到中牟县城与等待在此的小陈一家人会面,经讨价还价,最终小陈在支付了15000元后把孩子抱回了家。在回家的路上小陈又给了赵某500元介绍费以示感谢。从那以后的两年多里,赵某与老谭又陆续把3个孩子分别以2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开封县,直到2013年的一天,民警找到赵某……
原来,赵某所介绍卖到开封县的几个孩子并不如老谭所说是在窑厂打工妇女所生,而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云南省等地拐卖婴儿至河南省的。经过调查,截至本案案发,老谭一伙已在河南省贩卖儿童数十人。
经过审理,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在10年以上量刑。考虑到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赵某为自己不懂法而后悔不已。
2018-05-11 23:2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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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该院在办理提起批准逮捕刘某华、刘某贯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过程中,发现叶某宏、潘某华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严惩买方市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买卖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明知与刘某华之间的有偿“送养”关系为非法,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故意,有别于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其收买儿童是为了抚养的动机和对认为收买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一改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惠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惠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也是惠阳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成功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之一。
以上是对你上述收养被拐卖儿童判刑案例介绍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2018-05-11 23:2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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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买卖双方构成买卖儿童罪,那么就可以认为你的朋友也就是买卖双方的介绍人是同犯,依然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主要要讨论的是买卖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儿童罪,当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点来讲,收买人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作为出卖人以及其同犯是不能避免刑事处罚的。
2020-11-06 22:48: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