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条例》已规定了计发标准。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对此,《指导意见》做了强调和重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指导意见》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
因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指导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2018年双鸭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基本赔偿花费: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医疗组织出具诊断证明,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准则: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限定,康复治疗需经办组织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准则: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准则。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准则: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组织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流程,依地方限定。 (七)护理费
1、准则: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工人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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