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一致愿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这种离婚方式的程序是: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结婚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法审查离婚申请,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双方自愿离婚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用两种方式解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