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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重新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严** 云南-玉溪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8 16:35:41 149人阅读

我与妻子因感情实在不和去年离婚了,现在还有一系列后续问题没有解决,今年我又谈了个新对象,请问离婚调解书重新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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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后可以起诉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一方在债权人主张财产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对已知未处理的财产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对遗漏财产的处理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后离婚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往往很难在离婚后再重新分割财产,当然也不是必然不能重新分割,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让他根据您的情况为您分析一下重新分割财产的可能性以及该如何收集证据。

2018-05-08 16:4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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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操作中,也有离婚调解案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再审成功的案例,但是现在法院立案实质审查越来越严格,法学素养越来越高,根据法理解释离婚案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不应进行再审。《民诉法》第201条虽然没有规定,离婚案件除外,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中所说的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由法院行使主导权对财产进行的分割,一般的调解案件都是法院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所作出调解书。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判决和调解的过程中非常重要。
第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行起诉的案由一般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本案中,崔亮在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进行了2次亲子鉴定,并且最终结果是儿子并非亲生子。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父母把房子等重大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再正常不过,但是如果赠与给的人不是自己的子女是谁也无法承受的;再者,王静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时候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崔亮发现赠与的儿子并非亲生子后,当时的赠与行为肯定是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也是不可能、不自愿的。因此本人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应当认为是重大误解,而应该理解为不自愿行为。
上面就是离婚调解书重新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5-08 16:3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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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孙女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关于被隐瞒的部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依法向兰先生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绝的话,孙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起诉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如果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自发现起2年内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这方面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相关律师提醒,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对待,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以上是对你上述离婚二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夫妻离婚,可以由离异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人婚后共有财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没有关系。夫妻俩不能分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也没有权利分割分配属于夫妻俩合法拥有的财产。
  婚后两人生育的子女,离异时需要双方协议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额度,需要两人协议解决。
  以上财产的分割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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