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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工作期间穿高跟鞋摔伤脚踝,至目前无法穿高跟鞋上岗,现人事通知,若继续休工伤假,工资将只有基础工资的80%,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三条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请问工伤假超过二十天,发放基础工资的80%薪酬是否合理?谢谢
穿高跟鞋摔倒算工伤,因工作受伤,本身没有故意话,劳动者不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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