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2018-04-29 01:00:26 回复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上便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我(们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代理人姓名)在我(们单位)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委托期限为:代理权限如下: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委托单位公章)填写说明:
1.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撤回、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放弃、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3.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同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相关证明材料。政府机关行政复议委托书的格式大致就是上面这样,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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