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事实,后者重在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应以“原有利益”为原则,由此也决定了不当得利返还的“先返还原物”的原则。返还范围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的,体现的是法律对受益人取得利益这一事实的评价。因此返还范围的确定应当认真考察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他们的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前者具有客观性,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受有利益的事实即可,因此返还标的是与不当得利的成立相联系的,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后者即返还范围则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息息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决定了返还范围的大小。
区分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返还标的准确地讲应当是“原有利益”。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等。但是受益人因为法律行为让与原物而取得的对价利益不是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而不能表现为转让所得价金。价额和价金是有区别的,价额具有客观性,他的计算是以出卖物之日客观上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价金具有客观性,实际是多少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返还原物物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如下: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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