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多次诈骗数额累积到3000元,原则上已属于数额较大,是能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多次诈骗数额的认定采取累积加扣除的放法计算。
敲诈勒索罪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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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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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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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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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不满6万元,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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