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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哪个部门赔偿呢。

李* 安徽-马鞍山 国家赔偿咨询 2018.04.24 20:06:41 4142人阅读

因为很多巧合一个亲戚成了嫌疑人,而且是性质很恶劣的绑架杀人,杀的人还是一个小孩子,其实亲戚人很好的,当时都很震惊。本来就是枪毙的罪,不知怎么回事判了无期,可是前几年突然找到真正的嫌疑人了,就这样莫名的成了村里面最让人害怕和看不起的人,很受伤现在也没有什么谋生的本领,这应该是错误逮捕吧,想问一下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哪个部门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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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没有规定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所以,一审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属于错误逮捕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否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实践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因异地管辖而由甲地批准逮捕,由乙地提起公诉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无论两个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同级关系,都由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共同赔偿情况下,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共同赔偿案件是指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都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通知》规定,在上述共同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该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对等,便于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
2、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向同一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便于赔偿经费的落实和赔偿决定的执行。
《通知》第三条规定了溯及力问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即本通知发布前刑事赔偿案件已经办结,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上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已经生效的决定执行,而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知》下发后,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如果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该《通知》的范围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其他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仍然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8-04-24 20: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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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必要的话可以依法逮捕。但是,被逮捕后并不确定犯罪,如果经法院审理不认定犯罪的,那么属于错误逮捕,侵权机关要积极赔偿。关于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
  
首先,因为错误逮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需要赔偿受害人。
  
其次,根据侵犯公民的权益不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1、造成身体伤害的
  需要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并且,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
  需要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具体按以下: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死者的被扶养人还要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
  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并且,对死者的被扶养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最后,因为错误逮捕受有损失的,被逮捕的人可以积极主张国家赔偿。不过,若是难以确定赔偿款,或是因此跟侵权机关产生争议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2018-04-24 20:08: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或人民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或者人民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关于错误逮捕能得到国家赔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
根据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或人民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或者人民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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