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 在医疗终结日之前 , 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 , 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 即 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 , 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 , 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 , 从医疗终结之日起 60日内 , 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 , 或 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 , 至于劳动行 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 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 , 虽然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诉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 但在仲裁实践中 , 以工伤 职工的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 既便于操作 , 又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 的合法权益 , 也比较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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