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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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劳动法律顾问,合同事务,医疗纠纷,刑事会见取保辩护,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律所事务所,王旭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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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二人商量好股权的最终处置方案的情况下,原本登记持股的一方可以直接拿对应金额的补偿款,把自己应得的股权权益折算成现金落袋,整个过程不需要把股权往外面的第三方名下转,也不用走对外的工商股权变动流程。
2、要是两人谈妥把全部股权直接给到原本没登在股东名册上的配偶手里,因为这家公司本来就只有一名股东,不存在其他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直接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登记变更就行。变更之后这家公司可以继续保持单一自然人持股的状态,要是后续两人想调整公司架构,也可以协商把公司改成普通的多人持股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明确对应的持股比例。
3、要是两人对股权值多少钱没法达成统一意见,随便哪一方都可以找有正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当前实际持有的净资产做全面核算,最后以评估出来的数值为基准,算出应付的补偿款具体数额。
4、登记持股的一方想退出变现,但另一方拿不出足够的钱支付补偿,双方可以商量把手里的全部股权卖给外部第三方,卖得的钱款再按约定比例拆分。要是找不到愿意接盘的第三方,也可以走法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把公司现有资产结算完毕后再分配剩下的剩余价值。
5、这类单一股东持全部股权的公司,实务中很容易出现股东个人花销和公司账目不分的情况,正式分割之前必须先把公司独立资产和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彻底划清界限,不能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就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后这类涉及家事纠纷和商事主体交叉的财产处置,会越来越强调双向的利益平衡,既要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分配权,也要守住商事主体独立责任的基本底线,避免任意突破公司法的既定规则。
离婚时处理单方名下全资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有操作都不能突破现行公司法和婚姻财产分割规则的边界,优先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能谈拢方案的直接按约定执行。如果原本登记持股的一方继续持有全部股权,直接向配偶支付对应股权的财产折价款即可,不需要办理任何对外的工商股权变更手续。如果约定要把全部股权转给原本非持股的配偶一方,因为公司本来就没有其他股东,不需要走其他股东同意的征询流程,直接去市场监管部门办变更登记,后续可以选择让配偶继续维持一人持股的公司形式,或者双方协商调整公司架构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明确持股比例。
要是双方对股权价值谈不拢,直接找有正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核算公司当前的净资产,以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数值作为确定折价款的法定依据。
如果主张退出股权的一方拿不到足额折价款,持股方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共同协商把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第三方,对取得的转让款进行分割。没有合适受让主体的,也可以按法定流程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对清算后剩余的资产进行分配。
处理前必须先核查公司财产和登记持股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先划清公司独立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边界,不能随意处置公司资产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按以下内容执行。
夫妻双方就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内容处理。
持有全部股权的一方向拟退出的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完成股权权益分割,无需办理对外股权变更登记。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非登记持股的配偶一方,因公司原本不存在其他股东,无需征求第三人同意。
相关主体需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变更为该配偶单独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双方协商将公司形式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各自持股比例。
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可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
最终以评估得出的价值为依据,确定应付给退出方的折价款具体数额。
一方主张退出股权但另一方无支付能力,双方可协商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适格第三人,就取得的转让价款进行均等或约定比例的分割。
没有第三方愿意受让该股权,相关主体可依法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就清算后剩余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登记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情形的,离婚分割股权相关权益前,需先厘清公司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相关操作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离婚时处理一方单独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退出,很多人容易把公司资产和家里的财产混在一起,直接想着对半拆分股权,反而踩了法律风险的坑。
要是夫妻两人能坐下来把股权的处理方式谈拢,就照着商量好的方案来执行就可以。打算完全退出股权的一方,不用折腾办对外的股权变更手续,直接让持股的配偶给你对应股权的折价款,就算完成这部分的共同财产分割了,整个过程都不会影响现有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果商量下来,要把全部股权转到原本没挂名持股的配偶名下,因为这个公司本来就只有一名股东,不存在其他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不用额外征求谁的意见。但别忘了去市场监管部门办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之后这家公司要么是新的持股人全资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是两个人后续都想参与经营,也可以商量着把公司调整成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明确对应的持股比例。
要是双方掰扯半天都没法就股权的价值谈出一致的结果,随便谁都可以找有正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当前的净资产做专业评估,最后以评估出来的实际价值为标准,算出应付的股权折价款具体数额。
要是主张退出的一方拿不到足够的折价款,另一方当下也没有实际支付能力,两个人可以商量把股权对外卖给第三方,拿到转让款之后再做分割。要是找不到愿意接手的买家,也可以走合法的公司清算程序,清理完公司的对外债务之后,就剩余的资产做分割。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句,如果这家一人公司的财产,和持股股东的个人日常开支、家庭开支有混同的情况,比如公司账户的钱随便拿来还个人房贷,个人的收入也直接打进公司账户,那分割之前得先把公司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理清楚,不能为了分财产动到本该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的钱,不然很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续还可能引来不必要的诉讼。
离婚时处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由其个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要先跳出普通财产分割的惯性逻辑,牢牢守住《公司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双重合规边界,避免后续牵出额外的债务风险。
如果夫妻二人已经谈妥全部权益的分割方案,约定原本持股的一方继续持有全部股权,只需要由持股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股权的折价款即可,不用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任何股权变动的登记手续,省去对外披露流程也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要是双方商量好把全部股权直接转到非持股的配偶名下,因为这家公司本来就只有一名登记股东,不需要像普通多股东有限公司那样去走其他股东同意的前置流程,只需要去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既可以继续保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由配偶单独持股,也可以直接把公司调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同步约定好两个人各自的持股比例。
要是双方对股权值多少钱谈不拢,可以直接找持有正规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当下的净资产做全面公允的评估,最后得出的评估数值就可以作为计算折价款的法定参考依据。要是主张拿折价款的一方想要退出,但另一方暂时凑不出足额的支付款项,双方可以协商把全部股权对外转给其他有意向的第三方,拿到转让款之后再做分割,要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也可以按照法定流程启动公司清算,清算完成后就剩余的资产做分割。
日常经营中要是出现公司账户和股东私人账户往来随意、收支不分的情况,分割之前必须先把公司独立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梳理清楚,绝对不能直接把公司资产当成家庭财产拆分,不然很容易无意中损害到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续还可能惹上连带清偿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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