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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区小孩每月抚养费,具体有什么规定?

杨* 浙江-丽水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4.21 21:18:35 72人阅读

你好我与前夫已经离婚了,关于孩子问题一直在扯皮,对这方面法律也不太清楚,请问厦门地区小孩每月抚养费,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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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2018-04-21 21: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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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厦门地区小孩每月抚养费,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8-04-21 21:1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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