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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得到的不当得利是共同债务吗

刘** 广东-东莞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0 21:00:49 228人阅读

我姐夫因为之前不当得利花费了钱之后没有钱还款了,现在姐夫死了,不当得利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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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债的发生原因来看,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单方允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实践中,在合同领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争议,但对夫妻一方因侵权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侵权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从所负债务中获利。夫妻一方因侵权所付的债务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侵权的合意,夫妻另一方也不可能从所付的债务中获益,故夫妻一方因侵权所付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从举债合意与利益分享的角度来确定,应从债务发生的基础和本源行为着手分析。如该本源行为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行为人的家庭共同生活谋利,即夫妻双方共享了该本源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且该行为的实施是侵权债务产生的条件,那由此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侵权人驾驶营运车辆造成他人损害,其本源行为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家庭生活谋生所需,而谋生所得也将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谋生所得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源行为说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并不认同。该行为说已突破了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立法本意。如夫妻一方因生活所迫实施抢劫或盗窃等违法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也直接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夫妻的另一方也从该违法行为所取得财物中获得了利益,而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并不知晓,对因该违法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所产生的民事赔偿,由夫妻另一方承担,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法定之债,其是基于夫妻财产混同而产生的。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国外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相类似,所谓家事代理权即在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保障日常夫妻共同生活顺利进行、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必要保障,这也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夫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立法本意。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为“日常家事”,即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包括因日常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商品买卖、娱乐消费、接受馈赠、继承、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
我国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生活所需对财产的变动影响不大的处理决定,例如日常生活用品的采购等。另一类是基于对日常生活需要而为的,对共有财产而言是一种重大的处理决定,例如为投资而为购房、买车和个体经营等。此两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都明确了必须是“为日常生活需要而为”。无论是国外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还是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都未突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因此由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点。
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之债虽然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确是因侵权行为侵犯了绝对权,违反了对绝度权法益的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是侵权之债的内容。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侵权人自己,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且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也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侵权之债应为个人债务。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夫妻一方侵权,夫妻另一方积极赔偿的情况,但这仅仅是夫妻另一方为维护整个家庭的幸福,基于亲情和夫妻双方相互扶持的义务的考量而为的行为,并非因为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改变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个人的事实。
综上所述,侵权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仅限于因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为维持夫妻双方自身以及夫妻双方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的生命财产健康权所负的债务;正常社会交往、人情往来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为购置财物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因继承财产所分得的债务等不当得利是共同债务吗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2018-04-20 21:0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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