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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序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我局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开展工作,在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调解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调解结果没有经司法确认缺乏强制执行力等制约行政调解效能的问题。为此,我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分析、多方协调,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通过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加强工商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调解队伍建设,推进调解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成立“一组、二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市监(食药)局联合成立“三调”衔接工作指导小组,定期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交流和分析在调解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成立个私协会、消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两新组织”间会员纠纷,以及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调解全覆盖。二是开展“定培、交流”。司法局、法院、检察院以定期培训、定点培训方式,加强对市监(食药)行政调解人员业务知识、化解纠纷能力的培训;通过“市监(食药)局推荐优秀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市监(食药)调解指导员,司法局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市监(食药)调解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方式,实现调解工作大交流。三是明确“四式、四步”。建立调解对接四式工作法,即委托调解、诉前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体现“三调”对接可操作性;明确受理纠纷、合理分流、限期调处、跟踪回访的四步衔接工作程序,确保纠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调解。
三、《实施方案》保障措施。明确2016年,须有2件以上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成功案例。同时,定期对调解衔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责任问题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工作分工与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和通报。
2018-04-19 18: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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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下面就人民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回答如下:一是建立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的权力义务内容及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龙湾区制定了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为区政府、街道和部门逐一梳理出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消费争议、治安管理等行政调解权责,为各行政机关明确受理范围,正确履行调解职责提供依据。
二是认真推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2012年7月18日,龙湾区设立区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全区行政调解指导工作,并出台《龙湾区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温龙政办发〔2011]〕130号),规范全区行政纠纷调解工作程序。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在行政争议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调解结案,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的,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报告。
三是认真推行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不成功的,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均要求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区法院则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2018-04-19 18: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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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020-11-06 16:4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