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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构成了自首,构成自首是否必须认罪

刘* 河北-保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4.17 20:07:04 78人阅读

我朋友回家的途中遇到流氓因为失手杀了人,杀了人之后构成自首,构成自首是否必须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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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在司法机关面前拒不认罪。比如,犯罪嫌疑人杀人后自动投案,但认为自己的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在有关领导找其谈话过程中承认自己有经济问题,但不认为自己是贪污犯罪。这些情形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这是因为:
首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事实,至于对案件的定性,由司法机关负责。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但在主观上对该事实的评价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换言之,自首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认罪为前提。
其次,应当注意区分如实供述与合理辩解。如实供述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陈述出来,而自我辩解则是在客观陈述自己罪行的基础上,对本人承担责任的轻重进行解释。合理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进行了自我辩解而否定其供述的如实性。因此,只要如实供述罪行,即便做了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解也不能否认其自首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如实交代盗窃事实,但是又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饥寒起盗心,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如实交代抢劫事实,又坚持把犯罪性质说成抢夺的,都应当成立自首。
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关键情节,并以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则不属于合理辩解,也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2018-04-17 20:1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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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您好,就您构成自首是否必须认罪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不认罪,就一定不构成自首,因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罪行。
既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自首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8-04-17 20: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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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自首构成要件有以下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请您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2020-11-06 16:20:47 回复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是一回事。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受伤性质的认定,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进行,有特定的时效性。
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进行的,是对劳动者受伤害的程度做出判断及结论,劳动者依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没有时间要求,前提是伤势相对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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