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影响自首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即“一审判决前”。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如果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则不能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的,即使其二审又能够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将此情况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同时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2018-04-17 19:39:57 回复
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对被告人不应再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成立一般自首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被告人翻供,则成立自首必备的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不成立,自然不能再认定为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仍然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二审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只要一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该认定自首。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可商榷之处,一审认定自首,二审时翻供是否认定自首,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应认定自首的情况。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二审时被告人翻供,在形式上已经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法定条件,不能完备成立自首必须具备的两个法定条件,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二审只是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被告人构罪的前提下,只要一审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该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如果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一审认罪二审翻供需要维持原判的,即使存在被告人在二审时翻供,也应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
2018-04-17 19:38:5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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