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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遗产继承,父母已故,家里有一套房产,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经过协商,其中一名子女出资现金买下此套房产,而出资的现金作为其他五位子女签署公证书放弃继承的补藏,先该买入房产的子女认为他出资的这部分现金也属于老人的资产,不能作为对于其他五位子女的补藏,要求平分现金的时候有他的的份额,请问这个在法律层面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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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来就应该平分!除非房价打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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