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安置合同,结算内容里写“门面买断”,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仅约定后续个人社保由自己交。同期财务出示收据写“此款为门店买断款”。 后与职工每四人共同签订一份《资产经营合同》里写以多少钱(数与四人买断条款一致)出让门店经营权20年,也无其他约定,既没有废除一次性安置合同及财务出示的门面买断收据。 公司现以经营权合同到期为由要收回门面,职工不认,导致发生100多人的纠纷,现仍在交涉中…
该案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社保缴纳义务和资产经营权转让三个法律问题。首先,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社保由个人自行缴纳的条款若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原则有效,但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在职期间的社保承担单位部分。其次,与职工签订《资产经营合同》出让门店经营权20年属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应明确经营权范围、转让价款、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若转让价款与买断工龄数额一致需审查是否存在以经营权转让名义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建议审查各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及经济补偿问题。
2026-05-21 09:15:30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一次性安置合同中的“门面买断”和《资产经营合同》中的“门店经营权出让”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冲突。职工认为他们已经买断了门面,而公司则依据经营权合同到期要求收回门面。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买断”和“经营权出让”的具体法律含义及其效力。1. “门面买断”可能意味着职工支付了一定的款项,获得了门面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 《资产经营合同》中提到的“门店经营权出让”可能仅指经营权,而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收据、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1 07:49:0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