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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因此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2018-04-16 13:0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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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
因此二审期间认罪悔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2018-04-16 12:5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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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应认定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
二、可认定自首。
1、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
3、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
2020-11-06 15:47: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