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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嫌疑人向督察备案的时限是多久?

陈* 山东-泰安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15 08:16:40 8872人阅读

由于现在涉及到了刑事案件中,法院要拘传,但是不知道期限有多久,想了解一下拘传嫌疑人向督察备案的时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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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备时间必须限定在半小时之内;要有法必依,严禁传唤、拘传、留置三种措施交叉使用
采取传唤、拘传、留置措施之后,要填写有关法律文书、经领导审批、通知家属、报督察备案等一系列工作,在此期间,首先要落实报备工作。报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立即着手报备工作,一定要在半小时之内报备完毕。公安部《备案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长留置),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下列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一)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
(二)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由此可见,超过半小时报备,是迟报,是违反规定并要负相关责任的。在这里,“半小时”是指被采取传唤、拘传、留置措施的当事人,从被带至办案单位的时间计起,而不是从单位领导批示之时计起。办案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书面等形式向督察部门报备,从而杜绝迟报、漏报问题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工作,视情节而定,譬如,某单位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对5人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如果在填写法律文书、通知家属之后,将会超过半小时报备所限定的时限;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先采取电话报备的方式,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之后,用电话向督察部门报备,即在半小时内完成报备任务,其他工作可在报备时限之后,再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完善。
报备 实践中发现,很多办案单位对传唤、拘传、留置的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如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先是使用传唤措施,把当事人传唤至单位后,经讯问发现新的问题,就又使用留置措施,填写留置法律文书之后再报督察备案。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传唤分为行政(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责令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刑事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适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行政传唤使用《传唤证》,刑事传唤使用《传唤通知书》)。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018-04-15 08: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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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给你解答有关传唤拘传的时限是多久这个疑问。
1.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020-11-06 15:11:36 回复

随时都可以。随传随到,如果故意拖延,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拘留戓上诉检察院申请逮捕。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局怎么传唤犯罪嫌疑人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传唤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不到场可能会拘传的。如果主动配合,一般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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