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归责原则与《著作权法》上述两条的归责有所不同。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不管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怎样,我们都不应该去侵权。
2018-04-14 03:32:5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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