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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对外部所产生的效力有多大

赵** 内蒙古-乌海 婚前调查咨询 2026.02.05 03:24:46 425人阅读

婚前协议对外部所产生的效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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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通常较弱。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只有在第三人知道时,才对其产生效力。
(2)当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若债权人不知夫妻间有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担责。
(3)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可按婚前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要让婚前协议约束第三人,需证明第三人知晓协议,实践中证明难度大。
(4)总体而言,婚前协议主要在夫妻内部生效,对外部效力受严格条件限制。

提醒:签订婚前协议时,若涉及可能与第三人产生债务关系的情况,可考虑提前以书面等方式让第三人知晓协议内容,降低后续风险,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1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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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婚前协议约束第三人,可在与第三人进行经济往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人协议内容,并让其签字确认,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
(二)在涉及重大债务或交易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证明第三人知晓婚前协议。
(三)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尽量让第三人了解夫妻双方财产独立的情况,形成一定的认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6-02-05 08:3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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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通常较弱。法律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时,该约定才对其有效。
2.若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债权人不知有婚前协议,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担债务。
3.一方承担债务后,可按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不过,证明第三人知晓协议难度大。
4.所以,婚前协议主要在夫妻内部生效,对外部效力受严格条件限制。

2026-02-05 08: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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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对外部效力较弱,主要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需证明第三人知晓该协议,实践中证明难度大。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若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而债权人不知夫妻间有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承担债务的一方之后可依婚前协议向另一方追偿。由于实践中证明第三人知晓协议难度较大,所以婚前协议对外部效力受严格条件限制。如果您在婚前协议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5 06:4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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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通常较弱,主要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其对外效力受严格条件限制。法律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时,该协议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若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债权人不知有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担责,一方担责后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为增强婚前协议对外效力,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签订婚前协议后进行公证,并向可能涉及的交易对象披露协议内容;二是在与第三人进行重大交易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婚前协议相关情况并留存证据。

2026-02-05 05:21:38 回复

离婚协议书范文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二)动产: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负责任的回答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以此协议去,要求强制执行,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这种协议类似于忠诚协议。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或者其他义务)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这种协议在司法实践上,有的予以支持,有的不予以支持。学界观点也是不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审委会对近年司法审判实践中多次出现的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经过讨论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因此,结论是此种协议,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不予以干涉;但是对方若不愿意履行,到,以此协议为由,很有可能不被所支持。  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义务,互爱、互忠、互信、互助才能使婚姻关系得以稳定地维系。而“不忠赔偿协议”并不能对爱情作出保险,也不是稳定婚姻关系的妙方良药。任何所谓的“忠诚协议”都不可能保证婚姻的美满与幸福,也不能作为离婚时可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因而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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